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謝曉雯
惠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洪植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洪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D10****933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洪植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陳洪植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設籍在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在臺無家屬,由中西區戶政事務所戶政人員 王秀蘭 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報案陳洪植於102年2月22日失蹤,經查陳洪植之入出境資料均查無資料,在臺原始資料不足,無法得知其他親屬資訊,且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前往其原設籍地址即臺南市○○區○○里○鄰○○街○段○○○號向普濟里之里、鄰長訪查,渠等均陳稱:上址為永樂燒肉飯承租店面已久,不認識陳洪植等語,又陳洪植經註記於102年2月22日失蹤,應認陳洪植失蹤已滿3年。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裁定對於陳洪植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洪植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陳洪植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洪植死亡等語。
二、查陳洪植於102年2月22日失蹤,迄今不知去向,生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且有本件卷宗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裁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查陳洪植自102年2月22日即行方不明,計至105年2月22日屆滿三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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