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告 郭臻庭 被告 陳柏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