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243號
原 告 陳財福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複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闕宗綺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具狀記載被告 蘇華生 、 蘇華甫 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
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
被告蘇華生、蘇華甫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