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6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65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651號聲請人 林瑞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政蒲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到期在發票日之前,視為到期日無記載,應陳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