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67號聲請人 李南屏 上列聲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載明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三紙之相對人,並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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