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5號聲請人 陳銘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玉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一紙,未記載完整到期日(僅記載106年1日),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故請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106年4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