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金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姿 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91252、CH291253、CH291254、CH291255、CH291256、CH291257、CH291258、CH291259、CH291260)九紙之發票日均不相同,故請更正本件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
三、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06年7月7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 吳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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