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73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3日起至116年6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6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3,90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房貸利率指數加百分之1點23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點77),借款期限至106年6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6年10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38,85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增補契約書影本1件、明細帳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55│建│0│00│51.37│全部│├──┼───┼────┼───┼──┼─┼──┼──┼────┼────┤│002│台南縣│永康市○○○段│856│建│0│00│13.29│16分之1│├──┼───┼────┼───┼──┼─┼──┼──┼────┼────┤│003│台南縣│永康市○○○段│857│建│0│00│307.23│1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0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建築││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物│位││├──┼─┼──────┼─────┼────┼─┼─┼─┼─┼─┼─┼─┼──┼─┼─┼─┼──┤│001│89│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4層樓房│44│40│40│40│││16│鋼筋│27│7.│平│全部│││0│網寮里永二街│市○○段│鋼筋混凝│.3│.7│.7│.7│││6.│混凝│.8│05│方│││││245巷20之4號│855地號│土造│1│0│0│0│││41│土造│4││公││││││││││││││││││尺││├──┴─┴──────┴─────┴────┴─┴─┴─┴─┴─┴─┴─┴──┴─┴─┴─┴──┤│重測前:網寮段1777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