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梁悰茗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簡妃 雀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28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