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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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楊修鳴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葉凱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世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
○路○○○號房屋及坐落之土地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31,925元(自民國109年10月起至110年2月底共
5個月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暨自110年3月1日起至遷
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6,385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屋及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土地部分依應有部分按土地現值計算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45,000元、惟原告未提出系爭房屋最
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從核
定全部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
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
或其他交易證明),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