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許弘源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被告 沈復凱

沈燕芬

沈燕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告 沈燕芳

林金村

謝林素慎

林素華

林金億

林金宏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朱美齡

沈靜娟

沈靜鶯

沈修銘

沈修玄

沈林愛玉

沈燕蓉

沈明珠

沈詠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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