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告 許弘源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被告 沈復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告 沈燕芳
林金宏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