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意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
,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