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意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
,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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