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78號原告 郭恳貞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原告與被告 郭恳明 、 郭客祥 、 郭再生 、 郭昭娥 、 郭珠好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