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兼法定代理 謝諒 獲人被告 曾祥雲 被告亓 允文 被告亓 香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曾祥雲給付美金500,000元、㈡被告 亓允文 各給付原告美金500,000元、㈢被告 亓香琳 各給付原告美金500,000元,合計美金2,500,000元,爰以原告民國101年6月2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9.93,換算成新臺幣(下同)為74,825,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5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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