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除去所有權妨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上訴人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上訴人甲○○
18樓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除去所有權妨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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