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8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所有犯行,對於再次犯法,深感自責、懺悔,絕不會再犯相同之錯誤,且被告自幼並非與父母同住,而係由外婆養育成人,今遭遇外婆逝世,倍感傷悲,企盼能返家送終,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及同法第320條竊盜罪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8月12日裁定將其羈押,茲因前述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前開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並不相符,自難予准許,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