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4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6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恫嚇言詞對告訴人加以恐嚇,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兼衡被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及審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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