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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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六號所示等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中如附表編號四、五號所示等罪減刑後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六號及四、五號所示等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第三之一條第三項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件受刑人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六號所示等罪,而如附表編號一、
二、六號所示等罪經減刑後均得易科罰金,雖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仍得宣告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現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4年6、7月間某日起至94年7│93年12月15日起至94年7月29│94年11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17│││月29日止│日止│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66號│94年度毒偵字第39、629、966│95年度毒偵字第1號││案號│││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朴簡字第134號│94年度訴字第240號│95年度朴簡字第86號││├───┼─────────────┼─────────────┼─────────────┤││判決│94年11月4日│94年12月27日│95年4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朴簡字第134號│94年度訴字第240號│95年度朴簡字第86號││├───┼─────────────┼─────────────┼─────────────┤││確定│94年12月6日│95年2月23日│95年5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折算1日│算1日│算1日││││││├───────┼─────────────┼─────────────┼─────────────┤│附註│││││││││└───────┴─────────────┴─────────────┴─────────────┘┌───────┬─────────────┬─────────────┬─────────────┐│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故買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49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5年9月8日│95年9月10日│94年6月10日起至同月19日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95年度毒偵字第1080號│95年度偵緝字第564號││案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631號│95年度訴字第730號│96年度朴簡字第108號││├───┼─────────────┼─────────────┼─────────────┤││判決│95年12月15日│96年1月22日│96年4月26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631號│95年度訴字第730號│96年度朴簡字第108號││├───┼─────────────┼─────────────┼─────────────┤││確定│96年1月8日│96年2月12日│96年5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日│900元折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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