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附表編號四、五、六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87年7月9日,以87年度聲字第3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附表編號4、5、6之罪,則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84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9月5日,與附表編號1至3之罪接續執行。茲檢察官以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96年4月24日以前,編號1、2、4、5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不應減刑)及編號4、5、6(不應減刑)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該條例第2條第2項已有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6之罪,經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復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3年9月5日,與附表編號1至3之罪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應得聲請減刑。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應減刑之數罪,經2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此觀前揭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準用同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自明,是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及編號6所示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2款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及第18款之規定,因均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應減刑,而編號3之罪與編號1、2得減刑之罪、編號6之罪與編號4、5得減刑之罪,各因合於刑法第50條所定之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有經本院判決確定者,自得由本院受理本案之減刑聲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項規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可資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及編號6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4年及4年6月,編號2、4之罪,均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皆不得易科罰金,則各與其定應執行之編號1及編號5之罪,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至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可資為佐,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佳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有期徒刑拾肆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6年7月中旬至86年10月│86年7月中旬至86年10月│86年10月18日起至86年10│││29日│29日│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6年度偵字第7156號│86年度偵字第7156號│86年度偵字第715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訴字第800號│86年度訴字第800號│87年度上訴字第487號││├───┼───────────┼───────────┼───────────┤││判決│87年1月14日│87年1月14日│87年6月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案號│86年度訴字第800號│86年度訴字第800號│87年度上訴字第487號││├───┼───────────┼───────────┼───────────┤││確定│87年4月14日│87年4月14日│87年6月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6│├───────┼───────────┼───────────┼───────────┤│罪名│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意圖販賣而持有化學合成││││品│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2款│├───────┼───────────┼───────────┼───────────┤│犯罪日期│81年7月上旬│81年7月間至81年8月18日│81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81年度偵字第4889、5903│81年度偵字第4889、5903│81年度偵字第4889、5903││││號│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判決│82年8月19日│82年8月19日│82年8月1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82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確定│82年9月25日│82年9月25日│82年9月2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肆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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