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51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傳永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傳永前因細故與 鄭啟昌 之子 鄭凱蔚 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1年2月9日7時4分許,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兩名男子,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進入位在新北市○○區○○街○○號社區大樓之地下停車場,進入上開停車場後,即共同基於毀損他人之物犯意與上開兩名男子分別持棍棒、滅火器等物,砸毀鄭啟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擋風玻璃、引擎蓋、右後方玻璃與晴雨窗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鄭啟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鄭啟昌告訴被告趙傳永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
308條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鄭啟昌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