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44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債務人 林蘭譽 債務人 賴俊良
一、債務人林蘭譽、賴俊良應各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另一債務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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