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 蕭世揚 上訴人 蕭再傳 上訴人 張素雲 前列蕭世揚、蕭再傳、張素雲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桂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54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