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875號聲請人 洪蓉徽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洪偉升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路○段000巷0弄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0年8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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