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十三時許,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日期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宣示判決筆錄均影本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執行(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㈤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前揭犯罪,其所宣告之刑雖經減刑,惟該判決關於沒收銷燬之諭知,仍依原判決(即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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