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甲○○
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