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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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投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蔡清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1月5日投投警偵秩字第10000002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清溪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月5日下午5時許。
㈡地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大樓前方。
㈢行為:在上開時、地手持擴音器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辦公大樓方向高喊:「檢察官指揮的,都沒人要去查,對否
?」、「伊就是當我最細漢,欺侮這百姓」等語,被移送人
該等行為滋擾及妨礙該署辦公人員及前往洽公民眾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坦承在上開時地手持擴音器喊叫的事實。
㈡扣案之擴音器一個。
㈢現場蒐證光碟及錄音譯文對照表。
㈣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