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305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主文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三)本件係請求...,且債務人『 葉淑美 』現居...」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本件係請求...,且債務人『乙○○』現居...」。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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