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告 吳信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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