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告 吳信南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宏煜企業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