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954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林妍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陳佩瑩
附表:
編號
欠款金額(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年利率
一、
11,223元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0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二、
11,494元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9%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0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三、
11,610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0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四、
11,841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0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五、
11,841元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9%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9月26日止
0.0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