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 吳艾苓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複代理人 姚妤嬙 律師被上訴人 萬萍玲
李星星 花紫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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