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江基蓉 即 周俊宏 之繼承人
周允安 即周俊宏之繼承人 周致安 即周俊宏之繼承人 周郁玲 姚可人 姚可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