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垠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范繼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碧玉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伍仟參佰元,應徵裁判費陸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