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21號聲請人 曹瑞泰 臺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士奇 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2年度訴字第4344號判決,提供新臺幣214,000元為擔保假執行,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70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判決經兩造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57號判決將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是聲請人已取得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全部勝訴確定,爰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既得逕依提存法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法院裁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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