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0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為台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九樓,惟本院依上址為寄送,經郵局函覆板橋無此號,是原告所陳報被告之住居所不詳,致文書無法送達,復未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或另行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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