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玉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緩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被告張玉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同時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76公克),經送鑑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64公克)等情,分有該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705號處分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8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偵查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證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本院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頁),堪認屬實。而上述扣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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