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棋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棋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沈棋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沈棋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上午9│99年5月5日上午9│990年10月3日中午│││時許│時30分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56號│偵字第1256號│偵字第203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9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9.28│99.09.28│100.01.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971││││號│號│號││判決├────┼────────┼────────┼────────┤││判決│99.11.01│99.11.01│100.03.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2990號│字第2990號│執字第681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沈棋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3日下午1│99年5月20日中午│99年5月20日中午│││時許│12時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37號│偵字第1148號│偵字第114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1│99年度訴字第561│99年度訴字第5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1.27│99.08.13│99.08.13│├───┼────┼────────┼────────┼────────┤││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71│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號│3439號│3439號││判決├────┼────────┼────────┼────────┤││判決│100.03.01│99.10.20│99.10.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681號│執更字第212號(│執更字第212號(││││本件因非常上訴,│本件因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2│經最高法院101年2││││月23日撤銷原判,│月23日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7月│改判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