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交簡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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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鎮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調偵字第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鎮金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鎮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罪。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惡性
尚非重大;且犯後就過失傷害部分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之和
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有臺中市東勢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
在卷可稽;信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並斟酌檢察官亦請求對被告處以有期徒
刑6月及宣告緩刑;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惠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