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人 古沼格 代理人 黃鴻川 被告 石芳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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