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張惟傑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弈婷 律師 李世文 律師被告 李慎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易字第66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內,關於本件刑事案件之案號,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6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內,關於本件刑事案件之案號,原誤載為「以102年度易字第3069號」,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63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