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王雅萍 被告 鄭惟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惟陽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所有新竹市○○路○○○○○號建物占用原告所有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110.9平方公尺,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以每平方公尺土地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35,000元計算,核定為3,881,500元【計算式為:(110.9x35,000)=3,88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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