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王O屏法定代理人 王宥騰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伯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