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魏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揚琪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