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0號聲請人即清算人 金淑萍 相對人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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