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原告 蕭聲揚 訴訟代理人 徐玉貞 被告 王稚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蘇澳鎮,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