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宏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志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簡志宏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3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自108年5月6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5月6日108年執助辛字第762號執行指揮書1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8年5月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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