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國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6,573,200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8,811平方公尺。至上訴人就違約金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駁回,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