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3月2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98年7月27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7月7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5月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