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二萬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