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8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5年8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及明細。並說明依債務人財產歸屬清單所載,持有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
3、債務人97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含房租金額)須新臺幣(下同)1萬4881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且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6、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主張以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881元,為其每月必要費用金額。惟上開最低生活費係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費用,債務人不得再另列房租8000元。又車貸每月6400元係清償債務金額,非必要生活費用,不得列入。另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地區,致每月支出上開最低生活費金額。惟債務人係單獨租屋居住,遷居尚非困難,為盡力清償債務,應無居住在高消費水準地區之必要。是以,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不遷居之理由,及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7、債務人應說明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可送達之地址。其積欠乙○○之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自何時起每月攤還5000元,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