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6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蔡蓓雅